《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诺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实体的食品安全负责人,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敦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核发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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